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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3369590月11日上午,華為公司訴三星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在深圳中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公開宣判,法院判決三星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允諾銷售等方式侵害華為專利權。這是深圳知識產(chǎn)權法庭揭牌辦公后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案件,敲響了該法庭審理知識產(chǎn)權案件第一槌。
2018年1月11日,深圳知識產(chǎn)權法庭公開宣判了兩起“華為”訴“三星”案,[案號分別為:(2016)粵03民初816、840號]兩起案件均以華為的勝訴告終。其中201110269715.3號“發(fā)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裝置 ”的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權;
201010137731.2號“載波聚合時反饋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戶設備 ”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三星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權。這是深圳知識產(chǎn)權法庭揭牌辦公后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案件,敲響該法庭審理知識產(chǎn)權案件第一槌。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華為在深圳中院提起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其中,(2016)粵03民初816號案的被告為: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華為請求保護名稱為“一種無線網(wǎng)絡通信裝置”、專利號為201110269715.3的發(fā)明專利;(2016)粵03民初840號案的被告為: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華為請求保護名稱為“載波聚合時反饋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戶設備”、專利號為201010137731.2的發(fā)明專利。
原告華為訴稱:
原告擁有大量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原告享有的201010137731.2號和201110269715.3號發(fā)明專利權為4G標準必要專利。被告方未經(jīng)原告許可,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并在許可談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具有明顯過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專利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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