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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33695901月11日上午,華為公司訴三星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在深圳中院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法院判決三星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允諾銷售等方式侵害華為專利權。這是深圳知識產權法庭揭牌辦公后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案件,敲響了該法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第一槌。
2018年1月11日,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了兩起“華為”訴“三星”案,[案號分別為:(2016)粵03民初816、840號]兩起案件均以華為的勝訴告終。其中201110269715.3號“發(fā)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裝置 ”的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權;
201010137731.2號“載波聚合時反饋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戶設備 ”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三星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權。這是深圳知識產權法庭揭牌辦公后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案件,敲響該法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第一槌。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華為在深圳中院提起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其中,(2016)粵03民初816號案的被告為: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華為請求保護名稱為“一種無線網絡通信裝置”、專利號為201110269715.3的發(fā)明專利;(2016)粵03民初840號案的被告為: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華為請求保護名稱為“載波聚合時反饋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戶設備”、專利號為201010137731.2的發(fā)明專利。
原告華為訴稱:
原告擁有大量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原告享有的201010137731.2號和201110269715.3號發(fā)明專利權為4G標準必要專利。被告方未經原告許可,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并在許可談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具有明顯過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專利侵權行為。
被告方答辯稱:
其沒有實施原告華為指控其專利侵權的行為,原告華為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中沒有盡到公平、合理、無歧視的義務,而三星在許可談判中無明顯過錯,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涉及兩大問題,一是FRAND問題,二是技術事實的查明與認定問題。關于FRAND問題,涉及雙方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時,對于許可協議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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